【上訴得直】涉向防線擲水樽青年上訴得直 官指控方未修改控罪脫罪屬僥倖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8/09 16:27

最後更新: 2021/08/09 17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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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歲青年涉於2019年11月在旺角港鐵站外,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,青年其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祊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。法官今(9日)被裁定上訴得直,定罪撤銷。(資料圖片)

16歲青年涉於2019年11月在旺角港鐵站外,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,青年其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祊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,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青年不服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,法官今(9日)被裁定上訴得直,定罪撤銷。法官於判詞中明言,青年上訴得直全因控方未有適當地修改控罪詳情,青年脫罪實屬僥倖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他同意上訴人當時在遠處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,毫無疑問是意圖挑戰警方,而上訴人有意圖藉其行為煽動他人挑戰警方,亦屬合理推論之一,但法庭無法肯定後者是唯一合理推論。

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未必是經過深思熟慮,尤其考慮到上訴人的年紀和過往沒有犯罪紀錄,他有可能只是一時衝動,亦未有想到其行為影響他人,意圖令別人仿傚。因此,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據,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有控罪所要求的意圖。

於上訴期間,控方一度申請修改控罪詳情,將「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」,改為「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」,並要求維持上訴人的定罪,但辯方質疑此舉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。

法官認為,若控方早於原審期間提出有關修訂,原審裁判官必然會批准申請,修改控罪與否,亦不影響辯方的辯護方向,但或會影響辯方對控方證人的盤問範圍,因此法官認為現時容許控方修改控罪並維持定罪,將對上訴人構成不公。

但基於上訴人已完成32小時的社會服務,以及案發距今已1年半,證人的記憶或有減退等原因,法官認為基於公眾利益,即使重審可能有一定的定罪機會,但仍不宜將案件發還重審。

此外,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均沒有說服力,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斷,即上訴人就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的人,但礙於控方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的部分元素,亦不適宜將案件發還重審,因此決定裁定上訴得直,定罪撤銷。法官又明言,若然控方有適當地修改控罪詳情的話,結果可能有分別,因此上訴人可說是僥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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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